close
新修勞動合同法 明確規定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高雄臨時工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高雄臨時工,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高雄臨時工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